1 企業肩負的社會責任
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創造社會財富的同時,要承擔的維護、實現和發展社會及相關者利益的責任。2010年3月5日,溫家寶總理在第十一屆人大第三次會議上作政府工作報告時強調: “我們所做的一切都是要讓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嚴,讓社會更加公正、更加和諧。”由此,我們可以欣喜地看到,我們的社會已邁上更加注重公正、和諧,更加尊重人的價值和人的權利的新時期。企業作為經濟實體,擁有較強大的經濟實力,這是其它任何社會組織都無法比擬的。正是基于企業這種獨特的經濟優勢,它的經營行為產生的巨大的社會影響力,直接影響著市場經濟的秩序,甚至決定著社會的進程。因此,企業社會責任是依法規范企業行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要求。企業認真履行社會責任是企業和社會走向成熟的標志,更是實現社會和諧的必要條件。
因此,具體地分析企業的社會責任,應該是在依法經營、遵守社會道德規范、維持市場經濟秩序、給社會整體利益帶來正面影響的基礎上,堅持以人為本的觀念,注重職工、客戶,以及廣大人民群眾的健康和安全;堅持可持續發展,科學開發資源,保護環境,維護生態平衡;樹立科學的發展觀,為創造實現“利潤最大化”的市場、社會和資源環境而共同努力。
2 安全保障義務是燃氣經營企業所擔負的社會責任中最為重要的部分
所謂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因社會接觸或者社會交往活動而對他人引發一定危險的人,應對此危險給予合理的注意,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該危險或者防止危險后果發生,在危險發生之后應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防止損害擴大。在我國,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頒布的《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第1款,安全保障義務是指從事住宿、餐飲、娛樂等經營活動或者其他社會活動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應盡的合理限度范圍內使他人免受人身、財產損害的義務。
同一般經營企業相比,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具有非常突出的地位和非常特殊的意義,是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中最為重要的部分。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燃氣事業的不斷發展,燃氣生產、儲存、運輸和使用的量越來越多,應用范圍也越來越廣泛。同時,其易燃易爆的特性,造成燃氣系統發生的泄漏、火災與爆炸等事故的數量和等級也在不斷上升。譬如:居民用戶家中燃氣泄漏、著火、爆炸的事故,造成建筑物主體破壞、坍塌,造成人員傷亡及環境污染;城市市政燃氣管道或長輸管線泄漏、爆炸,造成社會巨大恐慌等惡劣影響。各類燃氣事故,同其他經營企業的事故相比,惡性事故或重特大事故較多,影響范圍也隨著燃氣的普及越來越大。有的事故不但影響了企事業單位的正常運行和廣大居民的正常生活,而且造成了大量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也給社會的公共安全與和諧穩定帶來了極大的負面影響。因此,同一般經營企業不同,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是所承擔的社會責任中最為重要的內容。
燃氣經營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有5個方面,即硬件設施安全保障義務、檢查義務、危險控制義務、保護義務、救助義務:
(1) 硬件設施安全保障義務。燃氣經營企業從事燃氣經營業務,首先應具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燃氣設施、設備,如從事城市管道燃氣經營的燃氣企業,應在城市燃氣管道的設計、施工以及燃氣物資的采購等各個環節都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以保證投入使用的燃氣管道沒有自身質量方面的安全隱患。因燃氣具有易燃易爆的特點,燃氣經營企業應從嚴管理其有關場所、設施符合國家《消防法》、《爆炸危險場所安全規定》等國家法律法規,并通過消防部門驗收合格。
(2) 檢查義務。即建立安全隱患的排查整治制度,配備足夠的專業人員,對燃氣設施設備進行定期檢查,及時發現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報告、及時處理。
(3) 危險控制義務。即燃氣經營企業通過認真履行檢查義務,一旦發現有關安全隱患后,應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排除安全隱患,避免該安全隱患給他人造成損害。如當通過巡檢發現燃氣管道存在泄漏的情況時,應立即啟動《燃氣泄漏應急救援預案》,安排人員進行搶修,并立即設立安全警示標志,告知周邊人員燃氣泄露情況,提醒附近人員注意避讓,同時采取相關措施,防止泄露的燃氣發生爆燃,防止次生災害的發生。
(4) 保護義務。燃氣經營企業的生產場所,大多是重大危險源,通常不對外開放。其依靠一定的燃氣管道、設施、設備為用戶提供供氣服務,因此,其保護義務也隨之延伸到其經營場所之外。因燃氣經營企業的供氣設施延伸范圍較廣,甚至可能覆蓋一個城市每個街道每戶居民,因此,其保護義務的內容遠遠重于一般經營企業。燃氣經營企業的保護義務主要是配備足夠的安全檢查專業人員、專業設備,制定落實有效的檢查和搶修制度,對可能存在的安全隱患及時發現、及時消除,避免事故的擴大和次生事故的發生。同時,在對外宣傳的內容和目的上,與一般經營企業也有本質區別,一般經營企業以追求最大利潤為目的,打造品牌,推銷產品。而燃氣經營企業主要以安全用氣為目的,面向每一位客戶,反復強調安全用氣的重要性,教導安全用氣的具體方法,不斷提醒應急救援電話號碼。
(5) 救助義務。燃氣經營企業的救助義務,主要是指:在燃氣設施運營前,就必須制定合理可行的相關應急救援預案,成立組織機構,建立救援隊伍,配齊救援物資;在日常管理中,定期進行搶修搶險演練,不斷持續改進,增加安全資金投入;在發生燃氣事故以后,立即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減少事故給他人造成的損害或防止損害后果擴大,及時給予受害人幫助和救助,以保護廣大群眾生命和財產的安全為最高目標。
3 燃氣經營企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中存在的問題
當前,燃氣經營企業在經營前、經營中或事故后應依法擔負的安全保障義務是什么、應承擔什么樣的侵權賠償責任等,至今,法律規定不明確,各方意見不統一。由此,暴露出我國燃氣經營企業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中普遍存在的3大問題:從業人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識淡泊;燃氣相關立法位階低、約束力差;燃氣行業有關的配套政策不到位。
3.1 有關從業人員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識淡泊
3.1.1 經營者過于追求企業利潤而忽視安全保障義務
獲取盈利是所有企業即經營者的共同特點,燃氣經營企業也不例外。雖然燃氣經營企業的生存必須以營利為基礎,但是燃氣行業的特殊性、燃氣的高危險性、現代生活對燃氣的依賴性等,決定了燃氣經營企業需要比其他類型的經營企業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來保障安全,這個安全既包括燃氣經營企業自身生產的安全,也包括社會公眾及燃氣用戶的安全。但是,有些燃氣經營企業往往忽視其安全保障義務,過于追求企業利潤,不僅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投入不夠,而且主觀上的認識也不足,安全管理薄弱,國內外已經發生的許多燃氣事故都可以從這方面找到原因。
3.1.2 從業人員普遍缺乏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相關法律知識
對于安全保障義務的相關法律,在我國確立和發展的時間較短,有關理論研究和相關法律的制定也不夠完善,所以有關安全保障義務人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識和知識十分欠缺,對于燃氣行業的從業人員尤其如此。作為從事燃氣這種危險品經營的燃氣經營企業,不清楚應當如何主動去保障他人安全,應履行哪些安全保障義務,這是目前亟待解決的問題。
3.1.3 有關人員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的后果認識不足
燃氣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應當作為而不作為,個別燃氣行業的從業人員認為,不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未必會發生事故。因此,對于燃氣經營企業的從業人員,提高其對違反安全保障義務后果的認識是十分必要的。
3.2 燃氣相關立法位階低、約束力差
3.2.1 國家尚無燃氣行業相關法律
我國的法律體系主要有全國人大和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國務院頒布的行政法規,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大頒布的地方性法規,國務院各部委頒布的部門規章以及地方政府頒布的政府規章等組成,其效力也逐漸降低。對于燃氣行業立法,目前尚無全國人大或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法律,只有1997年原建設部頒布的《城市燃氣管理辦法》及隨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或較大的市制定的燃氣管理條例、辦法,其效力遠遠不及國家法律,這就使燃氣經營企業的生產經營、安全保障義務的履行缺乏強有力的法律支持。
3.2.2 有關燃氣的部門規章、地方法規中對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規定不夠明確和完善
在現有的燃氣法規中,無論是部門規章還是地方法規,都沒有明確燃氣經營企業的安全保障義務。在有關燃氣的規章條例中,一般都在“燃氣安全”一章中籠統地規定了燃氣經營企業的一些義務,如建立安全檢查、維護維修、事故搶修制度,及時排除燃氣設施故障和事故,加強安全使用燃氣的知識宣傳等,但規定不夠具體全面,不同的省市之間的規定也有差異,而且燃氣經營企業安全方面的義務與法律責任沒有完全對應起來,缺乏必要的制裁措施。這就使燃氣經營企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缺乏具體依據,更多地是依靠企業自身的安全管理經驗,造成燃氣經營企業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時存在漏洞。
3.3 燃氣行業有關的配套政策不到位
3.3.1 對燃氣經營企業的微利性甚至虧損性缺乏支持
在我國上世紀80年代甚至90年代以前,燃氣、自來水等市政公用行業都依附于政府,企業經營的虧損也由政府財政給予補貼。后來,企業逐漸從政府脫離出來,自主經營,自負盈虧。但與此同時,政府給企業經營虧損的補貼也隨之取消,而且政府為保障百姓生活對燃氣實行政府定價,限制企業營利。因此,大多燃氣經營企業長期處于微利或者虧損狀態。在這種情況下,要求燃氣經營企業加大安全投入,采取各種有效措施認真履行其安全保障義務,的確勉為其難。
3.3.2 對燃氣經營企業業績的考核不夠合理
在我國的各類燃氣經營企業當中,相當多的都是國有企業,而根據《企業國有資產法》的規定,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是國有企業肩負的一項重要任務。如果各級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不能正確區分燃氣經營企業與一般企業在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方面的巨大差別,統一以利潤指標為考核重點,就會錯誤引導燃氣企業將盈利作為頭等大事,成為一些燃氣經營企業為了追求利潤而忽視安全保障義務的誘發因素。外資和私有燃氣經營企業董事會對經理層的考核,也同樣存在以贏利論英雄的狀況。
4 促進燃氣經營企業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有效途徑
燃氣泄漏、爆炸等惡性事故,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經濟、政治穩定與發展都帶來巨大威脅。因此,只有國家立法機關盡快完善燃氣立法,政府加強宏觀控制和政策指導,企業明確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樹立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識,才能有效促進燃氣經營企業認真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更好地履行社會責任。
4.1 完善立法,以國家法律的形式規范燃氣經營行為
在日本,早在上個世紀50年代就頒布實施了《燃氣事業法》,對日本燃氣行業的管理進行了全面規范,并建立了“安全規程”和“燃氣主任技師”兩大支柱性安全管理制度。而我國目前尚沒有關于燃氣的法律,但是對于與燃氣性質有相似之處的水和電,都分別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燃氣特別是天然氣,是近年來發展迅猛的清潔替代能源,對于我國大力倡導的環境保護、節能減排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其重要程度絲毫不亞于水和電,且其危險性也高于水和電。因此,我國應對燃氣進行立法,對燃氣行業以國家法律的形式進行規范,提高燃氣立法的層次,才能夠為燃氣事業的健康發展和燃氣經營企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提供強有力的法律保障。
4.2 加強政策指導
(1) 改善燃氣經營企業生存環境,保證其有能力增加安全保障方面的投人,更好地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同時,政府也應加大對燃氣安全的投人,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和支撐體系建設;加強區域性應急救援基地的建設,建立應急救援預案和燃氣突發事件預警機制;積極開展燃氣安全領域的國際交流與合作,加快先進的燃氣安全技術引進、消化、吸收和自主創新步伐。
(2) 完善考核機制
對燃氣經營企業的業績考核,要依據客觀公正、責權利相結合、全方位考核的原則,將燃氣經營企業安全保障義務履行情況納人基本指標,更加全面、準確地反映企業的績效和綜合社會貢獻等,促使燃氣經營企業視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為己任,鼓勵企業自覺履行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4.3 增強經營者依法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意識
(1) 普及燃氣經營企業安全保障法律知識,讓燃氣經營企業的管理者甚至每個員工都能熟知和掌握燃氣經營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內容,合理配置企業資源,建立健全相關的規章制度,使燃氣經營企業在法律的框架下開展經營,自覺、主動地依法履行其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
(2) 加大安全監督檢查力度。當前我們國家對安全生產十分重視,與安全生產和事故調查處理有關的法律法規十分完善,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安全監管力度也很大,但對于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監督檢查的力度仍需進一步加強。企業的安全生產與其所負擔的安全保障義務殊途同歸,加強對燃氣經營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對其履行自身安全保障義務會起到很好的促進作用。通過安全監督檢查,引導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提高科學技術的應用程度,建立專業的巡檢搶險隊伍,配置先進的泄露探測設備,加強員工培訓,做好應急救援方案,建立企業提取安全費用制度,保證履行安全保障義務所需資金的投人,真正形成企業“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長效機制。
(3) 加強宣傳、提高認識。通過宣傳,提高從業人員和社會公眾對燃氣經營企業安全保障義務的認識,一方面能夠促使社會公眾對燃氣經營企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的行為給予理解和配合,另一方面也可以進行監督,從而促進燃氣經營企業履行安全保障義務工作的順利開展,減少燃氣事故的發生,真正擔當起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的社會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