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業中,凡是動用明火或可能生產火種的作業都屬于動火作業。如焊接、切割、烘烤、噴燈等明火作業;鑿水泥基礎、打墻眼、開坡口、砂輪機打磨、電氣設備的耐壓試驗等易產生火花或高溫的作業。
固定動火區:
固定動火區為允許從事焊接、切割和火爐作業等明火作業區。設立固定動火區應符合下列條件:
距易燃易爆廠房、設備、管道、等不應小于30m。
室內固定動火區的區應與危險源隔開,門窗要向外開,道路要暢通。
生產正常放空或發生事故時,可燃氣體不能擴散到固定動火區內。
固定動火區要有明顯標志,不準堆放易燃雜物,并配有適用的、數量足夠的滅火器具。
禁火區:
一般認為在正常或不正常情況下都有可能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場所和存在易燃、可燃化學物質的場所都應劃為禁火區。一般而言,廠內除固定動火區外,其他均為禁火區。
動火作業遵守的六項規定: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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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規定辦理“動火證”的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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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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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查和落實動火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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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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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設備經清洗、置換后,必須在動火前半小時內做好動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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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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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時間與動火時間隔半小時以上或中間休息后再動火,需重作動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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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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將動火現場周圍10m范圍內的一切易燃和可燃物質清除干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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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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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火人員要有一定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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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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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有一些其他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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