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2”天津濱海特大爆炸事故發生以來,全國各個城市例如寧波慈溪、北京海淀、上海長寧、呼和浩特等地,紛紛出現了居民反映液化石油氣供應站(以下簡稱LPG供應站)距離民宅太近,安全間距不符合規定,要求供應站搬遷的新聞。社會出現這種“鄰避效應”(詳見延伸閱讀)也是人之常情,但這其中涉及的幾個法律問題,值得研究探討。
一、液化石油氣是危險化學品嗎?適用危險化學品管理嗎?
根據《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2002年1月國務院發布,2011年12月、2013年12月修訂)第3條規定: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結合國家安監總局發布的《危險化學品目錄(2015版)》,可以確認液化石油氣是危險化學品。
由于天津濱海特大爆炸事故的觸目驚心,危險化學品的安全間距已通過各宣傳媒介深入公眾的腦海。瀏覽近期的各類媒介,也經常可以看到以危險化學品倉庫的安全間距來質疑LPG供應站的位置。液化石油氣雖然屬于危險化學品,但用作燃氣時不適用危險化學品管理,理由如下:
1、《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第97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2、《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3、《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2條規定:本條例所稱燃氣……包括天然氣(含煤層氣)、液化石油氣和人工煤氣等。
由此可見,我們確認:液化石油氣雖然屬于危險化學品,但不屬于危險化學品管理的范疇,那些按照危險化學品管理要求來質疑LPG供應站的安全間距是不合適的。LPG供應站的安全間距問題應該適用燃氣相關法規和國家標準的要求。
二、燃氣相關法規和標準對液化石油氣供應站的安全間距如何規定?
《城鎮燃氣管理條例》第18條規定:燃氣經營者不得有下列行為……在不具備安全條件的場所儲存燃氣。
《城鎮燃氣設計規范》(GB50028-2006)第8章8.6節“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對此做了詳細的規定:
1、瓶裝液化石油氣供應站應按其氣瓶總容積分為三個級別,安全間距有要求的主要是前兩個級別。氣瓶總容積按實瓶個數和單瓶幾何容積的乘積計算。值得注意的是,這里的氣瓶計算的是實瓶,也就是裝滿氣的鋼瓶。
2、根據供應站和氣瓶總容積的不同得出不同的安全間距(m):
氣瓶總容積(m3)
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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Ⅰ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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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級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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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0小于等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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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6小于等于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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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3小于等于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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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于1小于等于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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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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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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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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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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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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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共建筑、一類高層民用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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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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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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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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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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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先有供應站后有居民區情況下,處置責任主體是誰?
在媒體報道出來幾個案例來看,很多都是先有LPG供應站,后來隨著城市化的快速推進,供應站被陸續崛起的居民小區包圍。那么對于這種情況,又該誰來處理呢?
如果是先有供應站而出現安全間距不足的情況,要么是政府規劃部門把關不嚴,要么是建設單位為了利益而罔顧安全風險。
《消防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儲存、經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不得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并應當與居住場所保持安全距離。
《消防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的設置,應當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應當設置在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位置,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經設置的生產、儲存、裝卸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工廠、倉庫和專用車站、碼頭,易燃易爆氣體和液體的充裝站、供應站、調壓站,不再符合前款規定的,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協調有關部門、單位限期解決,消除安全隱患。
由此可見,對于先有LPG供應站后有居民小區的情況,符合《消防法》第22條第二款的規定,地方政府有責任有義務在限期內解決,消除安全隱患。處理該問題的責任主體是地方政府。
如深圳市清水河油氣庫,這里在1993年發生過“清水河8·5大爆炸”,導致15人死亡,100多人受傷,被《中國特大事故警示錄》收錄。其油氣庫的搬遷問題,20多年來都未徹底解決(8月27日在天津事故影響下終于被徹底關停),主要還是政府部門的原因。應當由政府部門組織搬遷工作,并由財政承擔相關的費用。
【延伸閱讀】
鄰避效應(Not-In-My-Back-Yard,譯為“鄰避”,意為“不要建在我家后院”)指居民或當地單位因擔心建設項目(如垃圾場、核電廠、殯儀館等鄰避設施)對身體健康、環境質量和資產價值等帶來諸多負面影響,從而激發人們的嫌惡情結,滋生“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及采取的強烈和堅決的、有時高度情緒化的集體反對甚至抗爭行為。
社會存在鄰避效應是人之常情的表現,是理性經濟人與非理性社會人糾結的結果,應循理解決,不能簡單、粗暴處理,也不能指望一夜之間解決。